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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心得(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利和责任承担



编号 zgly000054003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心得(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利和责任承担

学科分类 220.25;森林经理学

作者 孙春城 

母体文献 新农业 

年卷期 2007,(10)

页码 10-10

年份 2007 

分类号 S757 

关键词 专业合作社  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  责任承担  国家财政  注册登记  运行过程 

文摘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后,即获得了法律认可的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因而具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在运行过程中,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财产,包括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形成的财产(如申请自己的字号,商标或者专利,自己购买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从事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订立合同)、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并且可以依法享受国家对合作社的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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