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41340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瞒报动物疫情如何处理
作者 法之
母体文献 支部生活: 中共云南省委党刊
年卷期 2006,(2)
页码 44-44
年份 2006
分类号 D922.16 S851.9
关键词 动物疫情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瞒报 市人民政府 应急条例 《条例》 主管部门 疫情监测 刑事责任 自治区
文摘内容 2005年11月18日, 困务院颁布施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条例》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 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 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