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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动物疫情如何处理



编号 zgly000041340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瞒报动物疫情如何处理

作者 法之 

母体文献 支部生活: 中共云南省委党刊 

年卷期 2006,(2)

页码 44-44

年份 2006 

分类号 D922.16  S851.9 

关键词 动物疫情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瞒报  市人民政府  应急条例  《条例》  主管部门  疫情监测  刑事责任  自治区 

文摘内容 2005年11月18日, 困务院颁布施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条例》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 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 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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