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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动物防疫 行政处罚的主体



编号 zgly000125161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浅议我国动物防疫 行政处罚的主体

作者 王旭红  李润清  金晓  刘志刚 

作者单位 内蒙古动物防疫监督检疫所  内蒙古动物防疫监督检疫所 呼和浩特010051  呼和浩特010051  呼和浩特010051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2年10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2.16  D922.11 

关键词 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  处罚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权  《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监督  监督检验  以自己的名义  行政执法  外部行政机关 

文摘内容 动物防疫行政处罚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动物防疫监督职权 ,作出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并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自己行使处罚权引起的相应责任的机构。也就是说 ,动物防疫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而且拥有法定的职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是一项专业与技术性极强的行政执法活动。它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以专业技术为依托。《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有一个 ,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该法在法律责任中排除了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行使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权的权力。所以 ,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和组织机构均没有实施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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