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91594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浅析新《环保法》第九条规定下的环境教育义务主体
作者 陈康嘉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母体文献 绿色科技
年卷期 2014(10)
页码 191-193
年份 2014
关键词 新《环保法》 环境教育 义务主体 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 新闻媒体
文摘内容 指出了历过4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第九条详细规定了在环境教育工作中的义务主体,相比以往的立法实践有了新的突破。新《环保法》明确了政府的环境教育义务,并将承担义务的主体进一步扩大到了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环境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对以往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肯定和强化。新闻媒体在环境教育制度的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重视和加强媒体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