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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莱芜市莱城区动物检疫员行为规范》设立罚款规定问题的商榷



编号 zgly000123700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关于《莱芜市莱城区动物检疫员行为规范》设立罚款规定问题的商榷

作者 黄旭明 

作者单位 福建省福安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3550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1年09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D922.4  D922.1 

关键词 动物检疫员  行为规范  莱城区  莱芜市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常委会  《中国动物检疫》  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 

文摘内容 《中国动物检疫》第17卷第10期刊载的《莱芜市莱城区动物检疫员行为规范》第12条设定了罚款,本人阅后,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特提出与制定该行为规范的莱城区畜牧局商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具有罚款设定权的有: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二,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四,由国务院部、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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