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9341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共同违法 如何处罚
作者单位 林律师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5年01期
年份 2005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林业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恢复原状 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法 违法情节 行政罚款 法学理论 植被茂密
文摘内容 [案情简介]某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即以3万元钱的价格将一片风景秀丽、植被茂密的山林出让给城里的一位个体老板盖“度假别墅”。房子盖到一半时,被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现,经测量该处未完工的“别墅”占地面积500平方米,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罚款”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该个体老板恢复原状,并对其处罚款1万元。[案件评析]本案是某村村委与个体老板共同造成的违法行为,只处罚个体老板不处罚村委是不公平的。但对于共同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