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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违法 如何处罚



编号 zgly000129341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共同违法 如何处罚

作者单位 林律师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5年01期

年份 2005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林业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恢复原状  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法  违法情节  行政罚款  法学理论  植被茂密 

文摘内容 [案情简介]某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即以3万元钱的价格将一片风景秀丽、植被茂密的山林出让给城里的一位个体老板盖“度假别墅”。房子盖到一半时,被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现,经测量该处未完工的“别墅”占地面积500平方米,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罚款”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该个体老板恢复原状,并对其处罚款1万元。[案件评析]本案是某村村委与个体老板共同造成的违法行为,只处罚个体老板不处罚村委是不公平的。但对于共同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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