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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及其调整



编号 zgly000129144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浅谈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及其调整

作者 刘大勇  冬焱 

作者单位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劳动保障处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劳动保障处 

母体文献 内蒙古林业 

年卷期 2005年12期

年份 2005 

分类号 F326.2 

关键词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  下岗职工  劳动关系处理  分流安置  富余人员  客观要求  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调整  全面实施 

文摘内容 一、目前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劳动关系调整状况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目前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根本法是《劳动法》。《劳动法》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目前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已100%,机关工勤人员98%签定了劳动合同,有效地促进了新的用人机制的形成,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在2000~2002年三年时间里,根据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办理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31597人,为企业精干主体,分流安置富余职工走出了一条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路径。随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经济结构调整,“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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