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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条款在林业行政执法中的理解及适用



编号 zgly000121603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责令”条款在林业行政执法中的理解及适用

作者 黄宗华 

母体文献 广西林业 

年卷期 2000年03期

年份 2000 

分类号 D922.63 

关键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林业行政执法  具体行政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恢复原状  当事人  法律责任  林业执法  更新造林 

文摘内容 国务院2000年元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林业行政执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其中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设定了罚款、没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如责令补种树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等多种违反森林法及其条例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在林业执法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共有9条 ,其中有7条12款设定了“责令”条款。因此 ,“责令”条款作为林业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在执法过程中能否正确理解与适用 ,是影响林业行政执法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现就条例规定的“责令”条款在林业执法工作中如何理解与适用 ,谈谈个人管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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