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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将承担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二)》及《法律解释》



编号 zgly000123044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非法占用林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将承担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二)》及《法律解释》

作者 黄宗华 

母体文献 广西林业 

年卷期 2001年06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D922.63 

关键词 占用林地  《刑法修正案》  法律解释  承担刑事责任  人大常委  《解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保护森林资源  犯罪行为  “四五”普法 

文摘内容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刑法修正案》、《解释》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对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解释》的规定,对违反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林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或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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