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6143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3年05期
年份
2003
分类号
D924.3
关键词
定罪量刑
滥伐林木
高级人民法院
数量标准
破坏森林资源
幼树
盗伐林木
依法惩处
2002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
文摘内容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2002年9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150立方米或者幼树7000株为起点。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75立方米或者幼树3500株为起点。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50根折抵1立方米计算。此规定自2003年3月20日起施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