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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



编号 zgly000126143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3年05期

年份 2003 

分类号 D924.3 

关键词 定罪量刑  滥伐林木  高级人民法院  数量标准  破坏森林资源  幼树  盗伐林木  依法惩处  2002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 

文摘内容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2002年9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150立方米或者幼树7000株为起点。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75立方米或者幼树3500株为起点。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50根折抵1立方米计算。此规定自2003年3月20日起施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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