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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管护的通告



编号 zgly000107955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管护的通告

母体文献 广西林业 

年卷期 1986年06期

年份 1986 

关键词 森林管护  森林资源  林业法规  林业生产  物质文明建设  当地党政  精神文明建设  居民小组  林业主管部门  自我教育 

文摘内容 编者按: 保护森林资源人人有责。各级党政对此极为重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了一系有关法令、指示、通知、布告。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足、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把林业这一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提到应有的高度:它不仅是国家物质文明建设的组成部份,同时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汾。198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9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把发展林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上升为森林法,是促进和保障林业发展的有力武器,从此结束了我国林业无法律规范的时代。我区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采取了各种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但是,这一两年,我区有的地方盗砍滥伐森林、放火烧山(包括有意或无意)等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行为仍然不断发生,说明这些地方在林业生产上物质文明建设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对国家的林业法规熟视无睹,精神文明建设也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广大群众对此极为不满,纷纷来信来稿告发、诉斥。全州县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搞得好,除当地党政领导和群众对林业有深刻的认识外,其原因之一就是县有通告,乡、村、屯(居民小组)有自我教育、互相约束、共同遵守的乡规民约的护林公约。我们希望各地都像全州那样,有自己的护林公约。在此介绍全州县的四份具体材料,以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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