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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缘何维持邕宁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编号 zgly000124453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南宁市政府缘何维持邕宁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作者 罗基明 

母体文献 广西林业 

年卷期 2002年02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邕宁县  行政处理  市政府  土地所有权  土地山林水利纠纷  行政复议决定  林场经营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路两侧  申请复议 

文摘内容 2001年12月18日,南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邕宁县政府2001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广西国营七坡林场与邕宁县吴圩镇光明村委会七坡坡为坛独岭、望圩岭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双方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件,邕宁县政府1987年12月18日已经作出了处理决定,将争议地坛独岭、望圩岭归国营七坡林场使用,并指出:“当事人如有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政府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时至2001年前,七坡坡的4个生产队未向南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应该说,此案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去年,七坡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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