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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用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中的“代作处理”



编号 zgly000128424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如何应用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中的“代作处理”

作者 曾兆苏 

作者单位 安徽省庐江县畜牧兽医站 2315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4年02期

年份 2004 

分类号 S851.3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  《动物防疫法》  行政执法  动物防疫条件  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机构  不履行义务  国家行政机关  审核管理办法  违法行为 

文摘内容 《动物防疫法》第46条规定 ,有三种情况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 ,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是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二是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 ;三是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在实践中 ,对这三种违法行为的处理不到位 ,是目前动物防疫工作的薄弱环节。发生上述三种违法行为 ,《动物防疫法》规定 ,可以代作处理。代作处理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现就“代作处理”探讨如下 :1代作处理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1.1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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