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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淹农田损失谁承担



编号 zgly000135783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污水淹农田损失谁承担

作者 李文成 

作者单位 宁夏银川市民生巷35号律师协会 

母体文献 湖北植保 

年卷期 2009年05期

年份 2009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排污费  赔偿损失  农田损失  民事责任  糖厂  不承担责任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为害  明确规定 

文摘内容 编辑同志:去年,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可厂方说,他们也不是故意的,再说已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排污费,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读者:刘农刘农读者: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为害的,有责任排除为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除了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污染损失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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