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35783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污水淹农田损失谁承担
作者 李文成
作者单位 宁夏银川市民生巷35号律师协会
母体文献 湖北植保
年卷期 2009年05期
年份 2009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排污费 赔偿损失 农田损失 民事责任 糖厂 不承担责任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为害 明确规定
文摘内容 编辑同志:去年,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可厂方说,他们也不是故意的,再说已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排污费,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读者:刘农刘农读者: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为害的,有责任排除为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除了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污染损失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