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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会计法》的会计行为责任主体



编号 zgly000121724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浅谈新《会计法》的会计行为责任主体

作者 国淑芝  赵莉  苗洪林 

作者单位 牡丹江市交通局  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  牡丹江市粮食局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2000年12期

年份 2000 

分类号 F233 

关键词 新《会计法》  会计行为责任  单位负责人  会计人员  责任主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会计工作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律责任  权责对等原则 

文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从1995年1月21日颁布。1993年12月29日和1999年10月31日经过了两次修改,其原因是会计环境所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速度加快,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壮大,经济管理对会计工作的要求也在逐步改变。虽然法律规范、政府监督、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的会计监督格局已具雏形,但其发展还很不完善。一些单位会计行为混乱、财务管理失控、会计报表失真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发展。原《会计法》把这些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要责任归结为会计人员,这不但混淆了会计行为执行主体与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差别,同时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权责对等原则,也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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