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1724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浅谈新《会计法》的会计行为责任主体
作者单位
牡丹江市交通局
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
牡丹江市粮食局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2000年12期
年份
2000
分类号
F233
关键词
新《会计法》
会计行为责任
单位负责人
会计人员
责任主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会计工作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律责任
权责对等原则
文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从1995年1月21日颁布。1993年12月29日和1999年10月31日经过了两次修改,其原因是会计环境所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速度加快,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壮大,经济管理对会计工作的要求也在逐步改变。虽然法律规范、政府监督、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的会计监督格局已具雏形,但其发展还很不完善。一些单位会计行为混乱、财务管理失控、会计报表失真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发展。原《会计法》把这些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要责任归结为会计人员,这不但混淆了会计行为执行主体与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差别,同时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权责对等原则,也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