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1724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浅谈新《会计法》的会计行为责任主体
作者单位 牡丹江市交通局 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 牡丹江市粮食局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2000年12期
年份 2000
分类号 F233
关键词 新《会计法》 会计行为责任 单位负责人 会计人员 责任主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会计工作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律责任 权责对等原则
文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从1995年1月21日颁布。1993年12月29日和1999年10月31日经过了两次修改,其原因是会计环境所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速度加快,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壮大,经济管理对会计工作的要求也在逐步改变。虽然法律规范、政府监督、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的会计监督格局已具雏形,但其发展还很不完善。一些单位会计行为混乱、财务管理失控、会计报表失真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发展。原《会计法》把这些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要责任归结为会计人员,这不但混淆了会计行为执行主体与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差别,同时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权责对等原则,也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