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44696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年满18岁的大学生抚育费、教育费给付之探索
作者
刘建芳
作者单位
万钧律师事务所
母体文献
天津律师
年卷期
2006,(G00)
页码
30-31
年份
2006
分类号
D923.6
关键词
在校大学生
给付
抚育费
教育费
生活能力
学历教育
抚养义务
《婚姻法》
文摘内容
新《婚姻法》明确的把在校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界定为有独力生活能力的自然人。父母对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我认为, 对在校大学生大学期间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问题不应一概而论,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不应限制在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建议将在校大学生界定为“尚不具备完全独力生活能力的特殊群体”, 父母对在校大学生的抚养义务应是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