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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而不“唯法”



编号 zgly000051669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依法而不“唯法”

学科分类 220.65;林业经济学

母体文献 红旗文稿 

年卷期 2007,(8)

页码 40-40

年份 2007 

分类号 D922.63 

关键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执法实践  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  化解矛盾  合作伙伴  占道经营  法律效果 

文摘内容 郑殿兴在2007年第2期《前线》发表文章指出,要真正实践好法治理念,重要的一条是要做到依法而不“唯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宋鱼水.10多年来.把判案的法庭,变成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调节器”。办案时,她首先想的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使诉讼双方相互理解宽容,握手言和。宋鱼水曾接手一个案子,原告和被告本是同窗好友、合作伙伴,但第一次出庭,双方一见面就情绪失控,恨不能大打出手,更不同意调解。宋鱼水反反复复找双方沟通,耐心细致地说服调和,最终让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还重新合作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孙军是武汉市一名城管人员。一次,在对一名占道经营多年的妇女执法时,女贩撒泼耍赖,撞伤了自己的胳膊。孙军赶紧送她到医院治疗。伤好后这名妇女买了礼品到执法队致谢,孙军婉言谢绝。后来,这名妇女不仅自己退路入室,还主动劝阻他人不要占道经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钟蔚莉,在审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本可依法判原告败诉。但是当她发现原告败诉后极可能以暴力手段让被告“不得安宁”时,立即放下已写了一半的判决书,三番五次利用业余时间苦口婆心相劝原告,终以撤诉结案。宋鱼水、孙军、钟蔚莉的司法、执法实践,取得了公正的法律效果又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他们办案绝不仅止于法,不简单地就法说法,都实实在在地下了些法外工夫。在实际工作中,依法而不“唯法”,不只是这些特定情况下的救助、危险苗头下的疏导,而且还有对一些生活、工作遇到困难的对象的帮助、指导。这样做,既不失法律尊严,又有感化、教育功效。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非高悬空中令人难以触摸的东西,它就表现在一次次依法而不“唯法”的执法、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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