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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集体林权改革政策问答(二)



编号 zgly000054925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辽宁省集体林权改革政策问答(二)

作者单位 辽宁省林业厅林权改革办公室 

母体文献 新农业 

年卷期 2007,(9)

页码 11-12

年份 2007 

分类号 S288 

关键词 林权改革  集体  辽宁省  承包合同  森林资源  违约行为  合同约定  家庭承包 

文摘内容 问:合同未到期资源已破坏怎么办。
答:承包合同未到期,但承包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管护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管护,导致承包山的森林资源和林木遭受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视具体情况处理。如果是属于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进行赔偿,不宜收回承包山。如果是属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应按合同违约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有监守自盗破坏行为的,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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