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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要问责



编号 zgly000098657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生态环境损害要问责

学科分类 220.65;林业经济学

作者 张田勘 

母体文献 新产经 

年卷期 2015(9)

页码 71-72

年份 2015 

关键词 环境损害  责任追究办法  领导干部  资源保护  转任  国务院办公厅  负有责任  不可持续发展  经济发展  自然演化 

文摘内容 注重和保护环境生态是人类永续发展和生活得更美好的重要条件。也因此对环境和生态的损害人类要负重要责任,而人群中的领导者更要负主要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领导干部因生态环境损害被免职,两年内不得升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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