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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林业公安机关更改为森林公安机关的意义



编号 zgly000120179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浅谈林业公安机关更改为森林公安机关的意义

作者 高民 

母体文献 甘肃林业 

年卷期 1999年04期

年份 1999 

分类号 D631 

关键词 森林公安机关  林业公安处  行政处罚权  林业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公安局  治安行政  刑事执法权  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职能 

文摘内容 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原甘肃省林业公安处更名为“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增加“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警察总队”之称谓,同时对部分省属国有林区管理机构中原设立的各林业公安处、局的机构称谓也进行了相应的更改。至此,酝酿多年的我省林业公安机构改革、工作改革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一、与法制的规定相一致,充分体现了法制原则1998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一规定,将“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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