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 中文期刊论文

学习《森林法实施条例》讲座(五)



编号 zgly000121688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学习《森林法实施条例》讲座(五)

作者 彭诗隆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0年08期

年份 2000 

分类号 D922.63 

关键词 木材运输证  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法  木材检查站  木材生产  实施条例  木材经营  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重点林区 

文摘内容 (十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批准制度(第34、40条)执行这一制度 ,主要明确以下4个问题 :1 这是根据森林法第36条的授权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即“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 本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②经批准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包括木材运输证、木材进口证明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林木采伐的证明等等。③界定了木材含义(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并授权省区市对木材含义的细化权。④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由县级以上

相关图谱

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