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1688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学习《森林法实施条例》讲座(五)
作者 彭诗隆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0年08期
年份 2000
分类号 D922.63
关键词 木材运输证 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法 木材检查站 木材生产 实施条例 木材经营 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重点林区
文摘内容 (十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批准制度(第34、40条)执行这一制度 ,主要明确以下4个问题 :1 这是根据森林法第36条的授权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即“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 本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②经批准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包括木材运输证、木材进口证明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林木采伐的证明等等。③界定了木材含义(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并授权省区市对木材含义的细化权。④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由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