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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法律适用分析



编号 zgly000094082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法律适用分析

作者 朱谦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 

母体文献 环境保护 

年卷期 2015(20)

页码 59-62

年份 2015 

关键词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  罚款额度  法律适用 

文摘内容 长期以来,对于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中的限期补办手续之规定,被视为鼓励建设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范,广受学术界和环保部门的诟病。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1条专门解决了限期补办手续问题,但环保部与地方环保部门在是否依旧适用限期补办手续以及如何罚款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由于《环境保护法》第61条是专门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之弊端而新增加的规定,适用其规定,不仅解决了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法律选择问题,而且也完全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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