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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山火 责不可免



编号 zgly000129320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引发山火 责不可免

作者 何意龙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5年07期

年份 2005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犯罪  林区  引发  野外用火  意外事件  火灾  山林  规定  乱流  违反 

文摘内容 笔者认真阅读了《湖南林业》2005年第3期粟多海提供的《是犯罪还是意外事件》的文章。周某于2004年3月9日,因烧田坎引发山林火灾,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笔者认为:这是周某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应付出的代价。原文认为: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周某无罪,并作出了详细的理论分析,最后把引发山林火灾的原因归咎于“林区乱流形成”,“根本无法抗拒”,是“意外事件”。笔者认为:“林区乱流形成”不是引发山林火灾的直接因素。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才是引发“林区乱流形成”和山林火灾的必然结果。换言之,主观上的违规行为才是引发山林火灾的真正原因。试想便知,如果没有违规的林区野外用火,也就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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