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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习惯法对林业法制建设的意义



编号 zgly000076928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林业习惯法对林业法制建设的意义

学科分类 220.65;林业经济学

作者 李明华  朱伟 

作者单位 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母体文献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年卷期 2011(5)

页码 28-31

年份 2011 

分类号 D922.63 

关键词 习惯法  林业习惯法  林业法制建设 

文摘内容 集体林权改革有自上而下的特点,但其成功终究离不开社会的支持,林业法制建设也不例外。林业习惯法出自特定地域社会,与国家制定法相比,有明显地域性、自发性和原初性特点。依照法律多元理论,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非单靠国家法就能完成的。林业习惯法能弥补国家制定法的局限,有助于林区秩序的维护,其现实合理性不容忽视。林业习惯法对于国家林业法制建设具有内容上的重要基础,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补充,程序上的重要参照三大意义。因此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应重视林业习惯法的价值,实现林业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互动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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