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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增加赔偿损失的十种情况



编号 zgly000129231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可增加赔偿损失的十种情况

作者 代富 

母体文献 甘肃林业 

年卷期 2005年04期

年份 2005 

分类号 D923.8 

关键词 赔偿损失  欺诈行为  经营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销售商品  惩罚性赔偿金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商标  虚假表示 

文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这是一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有:(一)在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制作、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二)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表示;(三)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的产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四)商品存在瑕疵而不予告知;(五)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六)骗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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