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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现行林权登记机构的影响分析



编号 zgly000135589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物权法》对现行林权登记机构的影响分析

作者 邹润学 

作者单位 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林业局 

母体文献 绿色财会 

年卷期 2009年01期

年份 2009 

分类号 D923.2 

关键词 登记机构  土地登记  林权登记  物权法  不动产物权  地籍管理  不动产登记  行政机关  登记机关  土地资源调查 

文摘内容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条规定为登记机构的设置留下了讨论的余地。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学者们围绕“统一登记机构”提出了四种不同的意见:一是由不动产登记所在地的县级法院管辖;二是由统一的行政机关承担,不能多头负责,并且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也应统一;三是仍分别由数个行政机关承担;四是由公证机关或专门的事业单位负责。尽管对具体登记机构的设置存在分歧,但登记机构必须统一却是压倒多数的意见。一、对统一登记机构理由的几点质疑主张统一登记机构的理由主要有三个:(1)国外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都是统一的,不论是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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