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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续)



编号 zgly000130046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续)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5年03期

年份 2005 

分类号 S852.6 

关键词 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感染  实验室工作人员  高致病性  生物安全管理  健康状况  临床症状  传染病防治  安全防护  相关实验 

文摘内容 (上接第1期)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 ,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 ,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 ,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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