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9318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毁坏他人果树罪责难逃
作者
高建邻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5年06期
年份
2005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果树
森林公安
财物罪
退休职工
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
果园
其他严重情节
林木采伐许可证
公私财物
文摘内容
吴某,男,某单位退休职工。2001年夏季的一天,他去自家果园干活,路过某村民的果园时,见地里生长的果树长势良好,逐生嫉意,趁四周无人,用镰刀将地里的幼树70多株全部从根部或者主干处砍断。后经森林公安部门侦破和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吴某砍伐他人的果树,为何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判刑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故意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