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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他人果树罪责难逃



编号 zgly000129318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毁坏他人果树罪责难逃

作者 高建邻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5年06期

年份 2005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果树  森林公安  财物罪  退休职工  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  果园  其他严重情节  林木采伐许可证  公私财物 

文摘内容 吴某,男,某单位退休职工。2001年夏季的一天,他去自家果园干活,路过某村民的果园时,见地里生长的果树长势良好,逐生嫉意,趁四周无人,用镰刀将地里的幼树70多株全部从根部或者主干处砍断。后经森林公安部门侦破和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吴某砍伐他人的果树,为何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判刑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故意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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