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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以传统抽象思维作为参照



编号 zgly000031986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以传统抽象思维作为参照

作者 李可 

作者单位 浙江林学院法律系助教 

母体文献 金陵法律评论 

年卷期 2003,(2)

页码 105-118

年份 2003 

分类号 D90 

关键词 法学方法论  法律思维  个别正义  取舍  理想类型  参照  抽象  传统  僵化  韦伯 

文摘内容 传统抽象思维在取舍事物特征的过程中易于导向“抽象化过度”的极端, 因此, 此种思维难以照顾到法律上的个别正义, 同时它又易使法律本身趋于僵化。而类型思维恰好可以克服上述弊端, 在抽象与具体之间找到一种权衡。韦伯创生理想类型的目的也在于此。可以说, 类型是介于抽象与具体之间的一个中介物, 类型思维是一种或多或少式的归类思维。当然, 抽象并非一无是处, 另一方面, 类型也不是无所不能。因此, 科学的做法是在使法律思维适当地向类型思维转换的同时, 将上述两种思维有机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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