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31986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以传统抽象思维作为参照
作者
李可
作者单位
浙江林学院法律系助教
母体文献
金陵法律评论
年卷期
2003,(2)
页码
105-118
年份
2003
分类号
D90
关键词
法学方法论
法律思维
个别正义
取舍
理想类型
参照
抽象
传统
僵化
韦伯
文摘内容
传统抽象思维在取舍事物特征的过程中易于导向“抽象化过度”的极端, 因此, 此种思维难以照顾到法律上的个别正义, 同时它又易使法律本身趋于僵化。而类型思维恰好可以克服上述弊端, 在抽象与具体之间找到一种权衡。韦伯创生理想类型的目的也在于此。可以说, 类型是介于抽象与具体之间的一个中介物, 类型思维是一种或多或少式的归类思维。当然, 抽象并非一无是处, 另一方面, 类型也不是无所不能。因此, 科学的做法是在使法律思维适当地向类型思维转换的同时, 将上述两种思维有机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