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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景的著作权--维护盆景作者的著作权已刻不容缓



编号 zgly000034845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盆景的著作权--维护盆景作者的著作权已刻不容缓

学科分类 220.5010;园林植物学

作者 许德恭 

母体文献 花木盆景: 盆景赏石版 

年卷期 2004,(10)

页码 14-15

年份 2004 

分类号 S688.1  F768.7 

关键词 改作  盆景作品  盆景艺术  权属  赏石  养护  生命力  购买者  界定  收购 

文摘内容 在第三届中国盆景学术研讨会(武汉)期间, 与会代表在座谈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盆景作品的原创作者和改作者或收藏者在权属方面应该如何界定?这的确是一个值得盆景界深入探讨的问题。从艺术的角度而言, 盆景艺术无疑是富有创造精神和个性特点的, 其创作者必然应该享有相应的权益。但是盆景艺术不同于美术、音乐和文学等艺术, 它是具有生命力和可塑性的, 一个盆景作品完全有可能经过一次、二次甚至多次改作而成为另一件不同于原作的作品, 这种情形下, 原创作者和改作创作者的权属该如何界定呢?--但这还只是比较理想的设想, 更多的情形是改作基于原作的架构来进行, 二者的是一种承前启后的关系, 而并非去旧换新, 因而权属界定就更趋复杂。确切地说, 这里的“权属界定”应该主要是针对著作权中“署名权”而言的, 虽然“署名权”的界定会涉及到其它的权属问题, 但“署名权”首当其冲, 因此成为探讨之关键。在讨论会座谈期间, 编者曾听到三种意见: 其一是应当给每件盆景作品建立相应的盆景档案, 将原作者、改作者和收藏者一一录入, 有据可查; 其二是认为署名应以周期为标准, 作品未转售之前, 署名权应属于原作者, 被收购或收藏后, 购买者或受赠者必定会对作品进行养护、改作, 因而应当以出售或转赠时间为限, 更换为购买者或受赠者的署名; 其三则认为盆景作品的原创作者的创作时间历时较久, 而收藏者或收购者所进行的改作仅仅限于细枝末节, 因而不可享有署名权。众说纷纭, 未能统一。《盆景赏石》版自本期起, 在“盆景论坛”栏目就“盆景作品的原始创作者和改作者或收藏者的权属界定”问题展开讨论, 希望业界学者和广大读者能踊跃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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