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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编号 zgly000035864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 马秋  韩洪今 

作者单位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政法系 

母体文献 特区经济 

年卷期 2005(4)

页码 216-217

年份 2005 

分类号 F321.1  F326.2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家庭承包经营制  第20条  承包期限  收益期限  农村政策  林地  国务院  耕地  草地  投资  基石 

文摘内容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延长。”本条依据耕地、草地、林地3种土地的不同性质以及所引起的投资收益期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3种不同的承包期限, 可谓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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