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35864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单位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政法系
母体文献 特区经济
年卷期 2005(4)
页码 216-217
年份 2005
分类号 F321.1 F326.2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家庭承包经营制 第20条 承包期限 收益期限 农村政策 林地 国务院 耕地 草地 投资 基石
文摘内容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延长。”本条依据耕地、草地、林地3种土地的不同性质以及所引起的投资收益期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3种不同的承包期限, 可谓用心良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