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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造林合同性质区分与案件审理



编号 zgly000123236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承包造林合同性质区分与案件审理

作者 张坤世  刘海岚  张晓辉 

母体文献 中国林业 

年卷期 2001年10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D922.63 

关键词 承包造林  行政合同性质  承包人  发包人  合同纠纷  《合同法》  承包经营权  森林资源  林业主管部门  法律特征 

文摘内容 承包造林合同,是指约定承包人为发包人完成一定的植树造林工作并收取报酬,或者约定承包人在交付承包费的条件下承包经营发包人的林地并获取林木财产收益的合同。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在承包造林合同中享有发包权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对森林资源负有保护、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的国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另一种是享有林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享有林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因享有发包权主体的不同,承包造林合同的性质就有了区别,正确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承包造林合同是审理好该类案件的关键所在。两种不同性质的承包造林合同以发包方是否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为标准,承包造林合同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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