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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林业生产必须轻赋薄税



编号 zgly000038412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对待林业生产必须轻赋薄税

学科分类 220.65;林业经济学

作者 张哲峰 

作者单位 长沙木材厂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2005,(11)

页码 25-26

年份 2005 

分类号 F326.2  F726.2 

关键词 林业生产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林业税费改革  生产经营者  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税费改革  基金征收  育林基金  管理单位 

文摘内容 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决定》对林业税费改革明确指出: “继续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 并予以规范。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取消原木、原竹的农业特产税。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渐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林业管理单位, 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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