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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验资报告对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编号 zgly000037902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试论验资报告对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作者 高国圣  刘海燕 

作者单位 东北林业大学  北京市投资服务中心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2005,(2)

页码 11-12

年份 2005 

分类号 F239  D923 

关键词 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银行  我国企业  投资者  供应商  资本  第三人  债权人  控告 

文摘内容 目前.在我国企业资本验证不实的涉诉案件中, 绝大多数是因为销货方或债权人(第三人)因其货款或借款从购货方或债务人(被审验单位)得不到清偿.转而控告当初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弥补其损失。本文所要讨论的是: 假设验资报告有虚假.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就应对所有遭受损失的但又从被审验单位处得不到补偿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的第二三人是指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合同关系的验资报告使用者, 包括债权人、银行、供应商、潜在投资者、保险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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