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37902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试论验资报告对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 东北林业大学 北京市投资服务中心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2005,(2)
页码 11-12
年份 2005
分类号 F239 D923
关键词 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银行 我国企业 投资者 供应商 资本 第三人 债权人 控告
文摘内容 目前.在我国企业资本验证不实的涉诉案件中, 绝大多数是因为销货方或债权人(第三人)因其货款或借款从购货方或债务人(被审验单位)得不到清偿.转而控告当初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弥补其损失。本文所要讨论的是: 假设验资报告有虚假.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就应对所有遭受损失的但又从被审验单位处得不到补偿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的第二三人是指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合同关系的验资报告使用者, 包括债权人、银行、供应商、潜在投资者、保险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