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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编号 zgly000123117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作者 詹碧华  李彬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财政学校  黑龙江省财政学校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2001年04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F275.2 

关键词 包装物押金  价外费用  销售额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学  黑龙江省  算方法  其他业务收入 

文摘内容 企业在出售产品时应收取包装物押金。那么,对企业收取的包装物钾金应如何处理呢 ? 根据税法及会计的规定,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分别不同情况,可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发 [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 1995年 6月 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即将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一并计入销售额。 二是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 (啤酒、黄酒及除其他酒类以外的货物 )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即不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押金,应按包装物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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