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3117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财政学校 黑龙江省财政学校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2001年04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F275.2
关键词 包装物押金 价外费用 销售额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学 黑龙江省 算方法 其他业务收入
文摘内容 企业在出售产品时应收取包装物押金。那么,对企业收取的包装物钾金应如何处理呢 ? 根据税法及会计的规定,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分别不同情况,可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发 [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 1995年 6月 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即将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一并计入销售额。 二是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 (啤酒、黄酒及除其他酒类以外的货物 )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即不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押金,应按包装物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