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3117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财政学校
黑龙江省财政学校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2001年04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F275.2
关键词
包装物押金
价外费用
销售额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学
黑龙江省
算方法
其他业务收入
文摘内容
企业在出售产品时应收取包装物押金。那么,对企业收取的包装物钾金应如何处理呢 ? 根据税法及会计的规定,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分别不同情况,可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发 [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 1995年 6月 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即将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一并计入销售额。 二是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 (啤酒、黄酒及除其他酒类以外的货物 )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即不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押金,应按包装物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