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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编号 zgly000115280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母体文献 新疆林业 

年卷期 1995年01期

年份 1995 

分类号 D922.63 

关键词 森林防火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行政部门  森林火灾扑救  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期  森林经营  林业经营  护林防火  自然保护 

文摘内容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自治区境内的森林火灾,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印仆救,除城市市区外,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领导,同级林业行政部门归口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L条规定设立森林防火机构并履行职责。各级林业行政部门之间履行森林防火工作的职责权限分工,由自治区林业行政部门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林业行政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或森林防火委员会,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第四条自治区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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