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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营林生产补偿政策分析



编号 zgly000117838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营林生产补偿政策分析

作者 张於倩  李洪山  张凤鸣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7年04期

年份 1997 

分类号 F326 

关键词 营林生产  国有林区  生产补偿  政策分析  内蒙古  森林资源  育林基金  补偿政策  价值补偿  生态效益 

文摘内容 回顾历史的目的在于“知其既往,测其未来”。纵观国有林区多年来对营林生产所采取的补偿政策,从补偿性质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提取育林资和建立有林基金阶段,二是建立和推广林价制度阶段。一、提取育林费和理立育林基金阶段建国以来,党和国家比较重视森林的恢复和发展,从长远建设出发,本着以林养林的原则,早在1950年12月,东北人民政府就制定了《东北国有林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凡采伐国有林木按林木产品国家规定的价格的20%征收现金,(内蒙还征实物),作为育林费上缴农林郭林政局统一使用,用于林业建设开支和营林生产。此后,在1954年3月,林业部颁发了全国性的育林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育林基签属于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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