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72369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一起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案件的法理分析
作者单位 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司法局 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四川省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20年12期
年份 2020
分类号 D920.5 D922.4
关键词 生猪 运输 未经检疫 监督执法 官方兽医 非洲猪瘟
文摘内容 非洲猪瘟在我国发生以来,为严防疫情发生和发展,各地对生猪调运从严管控。农业农村部第285号公告规定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货主和承运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但当前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动物检疫秩序,也给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带来新挑战。各地在处理此问题时,对案件定性研判不一,存在4种不同观点,即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以及该行为没有违法。本文结合一起不按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件,对上述观点一一剖析,笔者赞同将该行为定性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从动物检疫是行政许可这一性质出发,对其必然具有的技术要件和许可要件深入分析,论述了期限和目的地是动物检疫许可的重要内容,且期限和目的地具有同等地位,检疫证明既是合格证,也是许可证。此外,对本案的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及责任承担、选择性行为的适用等问题进行思考,以期为官方兽医依法行政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