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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林业“两金”应以含税销售额为基数



编号 zgly000116530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提取林业“两金”应以含税销售额为基数

作者 李文祥 

作者单位 贵州省榕江县林业局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6年03期

年份 1996 

分类号 F812 

关键词 育林基金  销售额  增值税  金的提取  林业主管部门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生态效益  南方集体林区  森工企业  贵州省 

文摘内容 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是国家规定用于森林资源的恢复、保护、发展,以及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的专项资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提高林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主要资金来源。有林基金、更改资金的提取征收、分配使用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国家同时也对育林基金、更改资金的提取征收给予非常优厚的政策。例如: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2)147号文件规定:“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免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又如:1981年以来,国家为了充分利用南方有利条件,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和维护木材简单再生产,对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标准呈上升趋势进行了三次调整。即:1981年12月26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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