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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摘登)



编号 zgly000116492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摘登)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1996年01期

年份 1996 

分类号 F326.2 

关键词 林木种子  管理实施细则  种子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林木良种  良种审定  林业主管部门  林木种子检验  检验合格证书  地方林业 

文摘内容 第二条林木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五条国家鼓励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种子.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必须使用良种。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第七条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法规和政策;(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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