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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水土保持行政监督检查



编号 zgly000077433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刍议水土保持行政监督检查

学科分类 220.1060;森林生态学

作者 刘学文 

作者单位 岳阳市水务局 

母体文献 中国水土保持 

年卷期 2011(6)

页码 4-6

年份 2011 

分类号 S157 

关键词 水土保持  行政监督检查  执法检查  新水土保持法 

文摘内容 行政执法检查与行政监督检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前者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为, 一般不会引起行政诉讼, 而后者是一种外部行为, 可以引起行政诉讼的发生。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中, 通过水土保持行政监督检查可以知晓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 水土保持行政监督检查是做出和执行水土保持行政决定的前提和基础。依据新水土保持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依职权主动进行水土保持行政监督检查, 若未按法律规定主动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 则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裁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行政监督检查权, 有监督权的其他主体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水土保持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具体为: 出示单位检查文书(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实施检查-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扣-召开座谈会-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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