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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编号 zgly000124963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 本刊编辑部 

母体文献 植保技术与推广 

年卷期 2002年02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2.4 

关键词 《农药管理条例》  没收违法所得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  工业产品  非法经营罪  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  刑事处罚 

文摘内容 2001年11月29日朱基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除外。“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二、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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