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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野生动物作宠物应严惩



编号 zgly000095751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买卖野生动物作宠物应严惩

作者 曾志杨 

母体文献 绿色视野 

年卷期 2015(1)

页码 69

年份 2015 

关键词 林业主管部门  国家保护动物  通讯软件  驯养繁殖  重点保护动物  销售信息  野生保护动物  二级保护动物  十二条  浣熊科 

文摘内容 我这小熊猫、猩猩、老虎、石猴……都是顶级宠物。近日,一则号称顶级宠物销售的广告信息在一款通讯软件上出现。销售信息中提到的小熊猫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的二级保护动物,在法律中被禁止作为商品私下交易。记者暗访发现,在几款流行的通讯软件上,小熊猫交易的信息频频出现,其价格被卖至3万到16万元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法律对国家保护动物合法的流通途径要求很高,买卖双方都必须有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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