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5140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浅议动物检疫行政赔偿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 冯新民
作者单位 河北省唐山市畜牧水产局 0630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2年01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S851.34
关键词 行政赔偿 动物检疫员 《动物防疫法》 有关当事人 动物防疫证照 监督机构 承担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 宰后检验 产地检疫
文摘内容 为确保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行政,《动物防疫法》第55条对动物检疫员违反本法规定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作出了由动物检疫员所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作出的具体规定。由于动物检疫具有技术方法标准、处理方式的法定规范性和法律效力的时效性等特点,所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注意以下问题:1.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动物检疫员存在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即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1.2 有动物检疫员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事实;1.3 动物检疫员的违法行为与有关当事人所受的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