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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检疫员不应处以罚款



编号 zgly000123705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对动物检疫员不应处以罚款

作者 糜宏年 

作者单位 江苏省仪征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2114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1年11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S851.342 

关键词 动物检疫员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动物防疫法》  惩罚性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办法  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 

文摘内容 动物检疫员在检疫工作中有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应处以罚款。然而近年来,检疫员因违章被罚款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还被视为是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的有力措施,这就有必要对其合法性加以探讨了。 对违章检疫员处以罚款通行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施行期间,依据是《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但随着《动物防疫法》的正式施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自行废止,依照《条例》制定的《处罚办法》亦失去法律效力。因此,1998年元月1日以后动物检疫员的违法行为就不能依据《处罚办法》处理了。 值得提及的是,原《处罚办法》对违章检疫员设定“罚款”这一惩罚性措施也是不当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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