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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会计法》中应明确的会计责任问题



编号 zgly000120280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谈《会计法》中应明确的会计责任问题

作者 刘仲秋  杨亚琴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农垦干部培训中心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9年03期

年份 1999 

分类号 D922.26 

关键词 会计责任  企业领导者  企业会计人员  《会计法》  会计工作秩序  会计资料  税务机关  黑龙江省  独立性  干部培训 

文摘内容 会计责任由谁来承担?哪些应由会计人员来承担,哪些应由企业领导者来承担,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在(会计法)中规定的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明确。会计责任即承担保证企业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编制能合法、真实和恰当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表的责任。在1985年制定颁布的(会计法》中,将上述会计责任同时赋予了企业领导者和会计人员。1994年修订并重新颁布的(会计法》对此也未有实质性的改变。这种将一种责任赋予两方面的做法,在实践中必然会导致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的结果。(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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