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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矿引发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编号 zgly000084905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因采矿引发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 严银辉 

作者单位 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 

母体文献 国土资源导刊 

年卷期 2014(2)

页码 77-79

年份 2014 

关键词 举证责任  环境损害  特殊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  地质灾害  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  采煤活动  职务侵权行为  村境 

文摘内容 A县C煤矿位于A县B村境内,A县B村32户村民均居住在C煤矿附近。在开采过程中,32户村民的田土及水资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2012年年初,A县B村发生了严重的地质灾害。A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关于A县B村地质灾害初步调查报告》,该报告初步调查意见为:虽然A县C煤矿的深部开拓区域离地质灾害发生地段有一段距离,但C煤矿的采煤活动对灾害的发生起诱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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