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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小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动体问题的解答



编号 zgly000032001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关于村民小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动体问题的解答

作者 郭会玲 

作者单位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母体文献 森林公安 

年卷期 2003,(6)

页码 32-32

年份 2003 

分类号 D914  S76 

关键词 单位犯罪主动体  村民小组  森林公安  森林资源保护  法人资格 

文摘内容 江西省万载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易春生、彭勇明问: 在县森林公安分局的辖区内, 某镇上村村第四、第五村民小组(甲方)有一块集体所有的山场, 面积约60亩, 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本县邻乡村民彭某(乙方)砍伐木材养香菇。双方约定: 山场承包费1700元, 税费另交。采伐指标由甲方负责办理, 费用由彭某负担。合同订立后, 甲方到乡林政办办理了采伐剩余物(枝丫材)指标20立方米, 每立方交管理费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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