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32001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关于村民小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动体问题的解答
作者
郭会玲
作者单位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母体文献
森林公安
年卷期
2003,(6)
页码
32-32
年份
2003
分类号
D914
S76
关键词
单位犯罪主动体
村民小组
森林公安
森林资源保护
法人资格
文摘内容
江西省万载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易春生、彭勇明问: 在县森林公安分局的辖区内, 某镇上村村第四、第五村民小组(甲方)有一块集体所有的山场, 面积约60亩, 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本县邻乡村民彭某(乙方)砍伐木材养香菇。双方约定: 山场承包费1700元, 税费另交。采伐指标由甲方负责办理, 费用由彭某负担。合同订立后, 甲方到乡林政办办理了采伐剩余物(枝丫材)指标20立方米, 每立方交管理费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