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 中文期刊论文

对《试论兽医卫生案件的行政复议》的一点商榷



编号 zgly000115413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对《试论兽医卫生案件的行政复议》的一点商榷

作者 申济丰 

作者单位 武汉市新洲县动物检疫站!4314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1995年03期

年份 1995 

分类号 D922.4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兽医卫生  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起诉讼  行政案件  复议前置  监督机构  《行政诉讼法》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程序 

文摘内容 《中国动物检疫》九四年第五期刊登张荣森同志的《试论兽医卫生案件的行政复议》一文,对兽医卫生案件的行政复议作了详细的论述,是一篇非常有实践性的文章。但笔者认为文中对兽医卫生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叙述欠妥,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处理(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向其上一级兽医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祛》。对行政案件的起诉和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勺J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图谱

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