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15413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对《试论兽医卫生案件的行政复议》的一点商榷
作者
申济丰
作者单位
武汉市新洲县动物检疫站!4314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1995年03期
年份
1995
分类号
D922.4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兽医卫生
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起诉讼
行政案件
复议前置
监督机构
《行政诉讼法》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程序
文摘内容
《中国动物检疫》九四年第五期刊登张荣森同志的《试论兽医卫生案件的行政复议》一文,对兽医卫生案件的行政复议作了详细的论述,是一篇非常有实践性的文章。但笔者认为文中对兽医卫生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叙述欠妥,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处理(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向其上一级兽医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祛》。对行政案件的起诉和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勺J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