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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编号 zgly000124316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母体文献 内蒙古林业 

年卷期 2002年02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2.6 

关键词 防沙治沙  沙化土地  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治理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营利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治理方案 

文摘内容 (接上期)第十八条 草原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管理和建设,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农牧民建设人工草场,控制载畜量,调整牲畜结构,改良牲畜品种,推行牲畜圈养和草场轮牧,消灭草原鼠害、虫害,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草原实行以产草量确定载畜量的制度。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载畜量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逐级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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